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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刑事合规讨论
    作者:   时间:2023/10/23 0:11: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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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陈某与王某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儿子小王子出生,而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矛盾加深,2015年,男方带走孩子并表示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签署离婚协议,就不让女方看到孩子,女方恐孩子受惊,签署了内容为“双方育有1子小王子由男方王某抚养,女方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小王子年满3周岁之前可随母方生活,年满3周岁后,应随父生活”的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孩子1直与母亲及外公外婆1起生活,王某每周来探视孩子但从不承担孩子任何费用,陈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于孩子17个月时,向法院提交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法院把对孩子成长是否有利做为考量抚养权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王某仅是名义上的抚养权人,实际陈某承担了与孩子生活的所有抚养义务,并且孩子不满两周岁,最后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为陈某,同时确定每月王某为孩子支付1000元的理财保险外,再支付每月300元做为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 离婚后,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 1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1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刘欢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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