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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辩护词
    作者: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时间:2024/1/25 15:45: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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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xx亲属许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XX的1

    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

    我认为被告人吴xx不构成贪污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在本案中,被告人吴xx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与准国家工作人员。2000

    年4月29日全国**会对《刑法》第93条第2款进行了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

    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

    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

    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处罚。2000年6月5日最高

    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

    通知第3条明确指出:“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

    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由此可见,村干部只有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成为

    行政管理1方,而且受政府委托管理公款,实施了公款私分的行为才能构成贪污罪。在本

    案中,被告人吴xx代表XX村委会是作为行政相对人身份向区交通局申请农村道路补助

    款,并不是作为行政管理1方,并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及公务;农村道路补助

    款从交通局拨给XX村委会后,补助款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成集体所有的财产,并不是国

    有财产。被告人吴xx作为时任XX村委会主任既不拿国家发的工资,不享受在职与退休国

    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也没有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因此被告人吴xx既不具有国家工作

    人员身份,也不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吴xx主体身份不适格,依法不构成刑法所规

    定贪污罪。

    2、被告人吴XX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行为。

    申请道路补助款的审批权是上级交通部门,而且上级交通部门还要到实地验收、审核、

    落实道路的具体情况,并不是说上报多少就拨款多少,拨多少道路补助款完全取决于上

    级交通部门,因此仅仅根据上报数,就认定被告人吴xx有套取道路补助款主观故意不能

    成立的。关于事后同案犯黄xx给被告人吴xx2900元,是出于事后黄xx感谢前黄村委会的

    干部1种赠与行为,而不是事前有意思联络的分赃行为。吴xx当时主观故意内容是为村里

    争取1些资金,给村里做1些好事,并没有想从黄XX那里得到什么好处。关于误工补贴费

    3600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干部领取误工补贴费是法律根据的,是合

    法行为。如果领取手续有瑕疵,可以补办手续或者退还;XX村委会财政收入来源有房租、

    欠款、拨款等收入,3600元误工补贴费明明是从村财收入支出,起诉书把它说成从上级

    交通部门补助款拿出3600元,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获得补助款后百分40款项作为村财

    收入,由XX村委会使用管理,并用于村道、路灯、老人协会等基础设施建设,该笔补助

    款用途及去向明确清楚,XX村委会均有登记作帐,因此被告人吴XX没有占有道路补助款

    主观故意和行为,依法不构成贪污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被告人吴xx作为XX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不应对XX村委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同案犯黄xx合作对象是XX村委会,并不是吴XX,同案犯黄xx是与XX村委会

    订立协议,这1份协议写明了所得补助款百分4十归XX村所有,不是归吴XX所有,申报验

    收所需材料都是以XX村委会名义申报验收,并且同案犯黄xx是通过XX村委会领取款项并

    向前黄委会出具收条,除非吴xx利用代表或代理的职务便利,套取款项为个人所有,那

    么个人可构成犯罪。在本案中情况恰恰相反套取款项为XX村委会所有。被告人吴xx作为

    XX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1种履行职务行为,是为了XX村委会利益,并以XX村名义与黄

    xx合作。XX村委会作为1个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法人又不能作为贪污罪主体,但是XX

    村委会又实施贪污行为,那么作为XX村委会直接负责人员吴xx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我

    们认为是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被告人吴xx刑事责任是依附于XX村委会,也就是说

    吴xx的刑事责任是以XX村委会构成犯罪为前提的,既然XX村委会不构成贪污罪,作为村

    委会直接负责人员吴xx也不能追究责任。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

    要》规定,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

    的贷款诈骗的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1条司法解释对于处理本案有1定参照作

    用,具体到本案中就是XX村委会不构成贪污罪,对于XX村委会实施的贪污的行为,不能

    以贪污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贪污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xx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吴xx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资格,既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主

    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道路补助款的行为,而且他为了XX村的全体村民利益,今天坐

    在被告席,这对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干部群众是1种信心打击,因此我们恳请法庭

    宣告被告人吴xx无罪释放。

    此致

    莆田市xxx法院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刘欢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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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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