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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烈要求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候审是如何的
    作者: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时间:2024/1/22 15:09: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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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烈要求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候审是如何的

    昨日下午,方**授权北京***律师事务所,通过某门户网站发布了律师受权声明书。


    声明书在阐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称“澳*公司与华*公司之间纯属经济合同纠纷,

    完全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商事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方**先生“强烈要求隆尧县

    公安局依法纠正错误行为,立即撤销案件,同时解除对方**先生的取保候审的强制措

    施”。

    “基本事实”

    2005年12月21日,**电视台经济影视中心和北京**影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媒体

    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决定拍摄电视情景喜剧《**大厅》(暂定名,也称

    《**逸事》)拟在**电视台经济频道《欢乐家庭》栏目播出。《**大厅》的植入广告业务

    经授权由澳*公司代理经营。

    2006年3月29日,澳*公司与华*公司在北京签订《(暂定名)剧情植入式广告发布合同》,

    约定在该剧中使用“**面馆”作为华*公司的植入广告场景,于2006年6月15日至2006

    年10月15日在《**大厅》剧中播出,植入广告总费用为3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15日

    内由华*公司向澳*公司先行支付100万元人民币。

    2006年4月,华*公司向澳*公司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先期广告费。澳*公司将该款陆续投

    入到《**大厅》的拍摄中,澳*公司对该剧的总投入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大厅》1剧拍摄完成后,因档期安排及片审等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为

    了补偿华*公司的损失,经华*公司同意并由华*公司提供广告播出带,澳*公司于2007年5

    月1日至5月31日在其出资买断的*视2套的《**家庭》栏目贴片广告时段中为华*公司的产

    品“**辣煌尚”和“**弹面”播出了共计50分钟的广告,按照央-视2套的公开报价,该

    组广告价格为252万元人民币。

    “合同未能履行,已补偿对方252万元广告”

    为妥善解决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的遗留问题,澳*公司与华*公司以信函和面谈的方式多

    次进行协商和沟通。直至2008年3月6日,澳*公司还委托律师向华*公司致函磋商具体还

    款步骤。此间,澳*公司从未收到过隆尧县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也未从

    华*公司处获知其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8年6月17日,河北省隆尧县公安局在北京市海淀区将澳*公司的副总经理温*明以涉

    嫌“合同诈骗”为由刑事拘留。隆尧县公安局要求澳*公司返还华*公司的100万元人民

    币的广告款并追加2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2008年7月18日,澳*公司按要求向隆尧县公

    安局支付了120万元人民币,并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隆尧县公安局为温*明办理了取

    保候审手续。温*明取保候审期限到2009年7月18日已满12个月,但隆尧县公安局至今

    未对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在温*明取保候审前后,方**通过律师曾多次向隆尧县

    公安局及其上级单位递交书面证据材料及“情况说明”,详尽阐述了澳*公司与华*公司

    之间是经济合同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要求隆尧县公安局依法撤案,但隆尧县公安局

    未做任何回应。

    2009年10月4日,方**从深圳前往香港出差时,被深圳警方作为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

    ”扣留,2009年10月12日被隆尧警方带至隆尧县公安局看守所。2009年10月14日,隆

    尧县公安局决定对方**取保候审(人保,未缴纳保金)。

    据了解,2008年7月18日澳*公司交给隆尧县公安局的钱款,隆尧县公安局已转交给了

    华*公司。

    “100万广告款+20万利息去年经警方转交”

    个人声明

    向家人及合作伙伴道歉

    希望尽早依法解决

    昨日下午,方**还发表个人声明,向亲友及合作伙伴道歉,并希望尽早依法解决“涉嫌

    合同诈骗”事件。声明全文如下:

    此次事件给我的亲友和各方合作伙伴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对此我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在

    创业过程中得到若干朋友在各方面的鼎力支持,他们至今仍然对我信任有加,对此我表

    示由衷的感谢,并1定会以实际行动不辜负他们的理解、支持和期待。我希望此事能够

    尽快依法解决,让涉及的企业和个人都能够安心地从事各自的工作。 方**

    合同双方

    北京澳*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文中简称澳*公司):1家于2006年3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广告公司,专门从事各种影视剧的植入广告业务。方**和妻子

    于*伟是公司的股东。于*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方**负责,公司

    的副总经理温*明先生具体操作。公司的对外事务和文件,均由方**或温*明签署。

    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文中简称华*公司):“**”方便面的生产商,其总部在河北省隆尧

    县。


    刘欢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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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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