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企业兼并的原则内容有哪些——浅谈——刑事辩护
    作者:   时间:2023/7/7 22:43:03   来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企业兼并的原则 1.企业兼并要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存量资产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 2.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 4.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方便人民生活。1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1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1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购买式兼并,可使目标企业丧失经济主体资格。兼并企业的购买价格,实际上是被兼并企业偿还债务以后的出价。因此,兼并企业即使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目标企业的资产仍大于债务,而使兼并企业获得实际利益。 2.承担债务式 即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丧失经济主体资格。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兼并企业没有理由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财产而拒绝承担其债务。 这种兼并的特点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1并吸收,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的交易不是以价格为标准,而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通常目标企业都还具有潜力或还有可利用的资源。 3.吸收股份式 即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1个股东。 吸收股份式的企业兼并,使被兼并企业的整体财产并入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已不复存在。吸收股份式也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资大于债的情况下。被兼并企业所有者与兼并企业1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和承担负亏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这种兼并形式为数甚多。其中包括资产入股式、股票交换式等。 4.控股式 即1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有原有债务不应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因此,被兼并企业债务由自己以其所有额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清偿,日后破产了照此处理,与兼并企业无涉。 这种兼并不再是以现金或债务作为必要的交易条件,而是以所占企业股份的份额为主要特征,以达到控股条件为依据,实现对被兼并企业的产权占有。这种控股式兼并1般都是在企业运行之中发生的兼并行为,而不是以企业的停产实现转移。这是1种平和的兼并形式。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刘欢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电话:15726609577
    邮箱地址:liuh1127@163.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 债权债务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